零收益真相:银行理财产品惯用障眼法

2008年03月06日17:4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林小川




  但在这绕口的描述背后,真正的投资逻辑是什么呢?

  记者获得一家中资银行出具的理财分析报告对此分析说,"从产品结构看,该产品的收益率结构比较简单,为敲定价格递减的梯级期权。表面上看,该产品具有较大的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下限最低为-48%。

  但是根据条款的规定,只有当"每月累积"的"最差"标的表现不超过下限,投资者才可以获得收益,也即是相当于每月最差股票表现至少要大于-2.67%,投资者才可以获得收益,而且若某一个观察日最差标的表现较差,则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概率迅速降低到接近于零。在目前股市比较萎靡的情况下,该产品具有较大的风险。"

  上述两个例子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就是投资者和产品设计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正如西南财大报告所写,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此类结构型理财产品时,是无法完全看清产品结构的,如果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不主动分析收益和揭示风险,再加上技巧性的宣传,投资者往往就认为产品预期收益率就是到期收益率,对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难以认识充分。

  不当销售:银行之责?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理财产品合同中写明了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因此投资风险也是自负。但解决银行在销售中的风险提示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李要森在其报告里指出,部分银行要对此负一定的不当销售责任。

  报告说,首先,商业银行只做纯粹的代销是不合适的。由于中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定价系统,所以复杂结构型理财产品,基本上是购买国外投行设计的产品。但产品设计方并不清楚产品的最终消费群体,因此设计的产品必须经过中资商业银行的修改与完善,否则银行销售这样的理财产品弊大于利。

  而中资商业银行实际是扮演销售商的角色,所得到的也仅是代销费用,理财产品如果出现零收益,发行银行却损失了品牌声誉。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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