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收益门”背后的思考

2008年03月10日16:28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专家支招银行理财产品

  就在投资者声讨银行理财产品的势头日趋扩大时,包括天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兴明在内的多位金融法律界人士就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门"事件向各大银行、投资人和监管部门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对银行应如何加强理财产品透明度、充分提示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者应如何提升自身理财水平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公开信显示,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为满足客户需求,银行业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每年我们都能在金融市场上看到上百款各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金额达数千亿元,投资人则以百万计。但由于部分投资人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充分、风险认识不够,以及部分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及信息披露中经验不足、执行法规不严格,双方在理财收益计算、理财风险披露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争议。

  投资者应不断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理财能力与风险意识,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目前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部分纠纷源于投资人欠缺投资理财知识,盲目投资。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人应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尽可能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掌握必需的理财知识,明明白白消费。投资人应对于看不懂的合同不签字,对于不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购买,对于超出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型理财产品更不应投资。

  另外,目前投资人与银行争议焦点集中在投资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银行所宣传的预期收益率差距非常大,投资人感觉到被银行误导,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客观上也损害了银行业的形象。对此现象,部分官员、学者和媒体早有批评。对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建议银行根据历史数据或以往经验,采用不同水平的投资回报率(例如,分为高、中、低三档)进行演示,并且一定要提醒客户,这种假设的预期收益率,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对于不保本的产品,还要提示客户,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此外,银行应切实遵守行业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向投资者报告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部分投资人对银行所发布的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有所怀疑,特别是个别银行在网站上提供了前后不一致的信息。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崔吕萍)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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