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真熊过半数人会认命 炒房人不可能赔

2008年03月26日07:1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亚宁 石秋菊 高贵彬


  律师视点

  索赔要有法律依据

  郑绪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来说,楼市的涨跌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就近期出现的几期因为楼盘缩水而索赔的现象来看,买卖双方属于市场行为,如果合同上面没有约定降价赔偿的话,索赔是没有依据的。

  当然,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或者售楼人员在买楼的过程中有误导行为,而且有足够证据的话可以提出要求。

  伴随着楼价的涨跌,房产交易市场的毁约现象必将增多。房价上涨时卖方毁约,房价下滑时买方毁约。毫无疑问,在任何一方毁约的情形下,如果没有相对完备的合同条款以及良好的法律意识,总会有一方将承受交易失败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专家看法

  看法一

  房产缩水是市场行为

  昨日,中原地产总经理李耀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方面来看,缩水是市场行为,涨和跌都属于正常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业主要拿回损失是不合法律的。2002年、2003年,房子都很便宜,不能说,房子后来涨价了,让早期的买房者把差价补出来,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李耀智认为,从另外的方面来考虑,比如从品牌的维护方面来说,10多年来,房价没有出现过如此大的调整,买家可能一时承受不了这么大的损失,因此一些开发商为了维护品牌,采取一些措施"安抚"一下客户,但是全部补回损失是不合理的。

  李耀智举例说,从香港和美国的经验来看,香港遭遇的1998年金融风暴,很多人因为房子破产了,但是没有出现来向开发商要差价的现象。"这是市场行为,他们已经习惯了,成共识了。没人逼迫你买房,买了就要理性地看待"。

  看法二

  补钱非法,要钱更不合法

  昨日,深圳本是土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咨询师崔元星认为,买房的合同一签订就生效,是法律的节点。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开发商是不应该退钱给客户的。

  "退钱成功的话,就会助长炒房热,这种行为应该打击而不是应该助长。如果一家补了差价,别的开发商补不补?"崔元星强调,开发商和业主都需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开发商补钱非法,业主要钱更不合法。买卖双方应该随供求变化而定,这是常理"。


(责任编辑:李燕)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商讯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