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炒汇不成索赔 法院称“网络炒汇”不受保护
作者:陈丽莉昨日,顺德法院对媒体通报,日前一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网络炒汇索赔案件已经作出宣判,法院以原告丁某使用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即“网络炒汇”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损失共计125950元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是顺德法院审结的首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炒汇索赔案。
事由:
清除欠款记录未果无法交易
去年,丁某在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并在某银行处开办一张国际信用卡,用于该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网络支付。2007年11月2日丁某收到银联信息,通知其信用卡欠美金4453.11元。收到通知后,丁某即与银联方面联系,明确告知其已在该银行下属的某支行存入该欠款,要求清除欠款记录。
11月7日,丁某计划将4000美元存入该信用卡,利用该卡进行网络刷卡支出,炒卖外汇。但因该信用卡记录仍为欠款状态,无法刷卡支出,造成丁某交易不成。丁某与银联方面多次联系协商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取消其信用卡上美金的欠款状态,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8450元、间接损失375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
“网络炒汇”行为不受保护
顺德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丁某在被告处开办的国际信用卡合法有效。并且由于银行的工作过失,造成原告信用卡的欠款状态未予及时清除。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确认,银行已经取消了丁某信用卡上的美金欠款状态,因此,法院不再作处理。
但是,丁某通过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网络炒汇”行为。而“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
按照国家外汇局、公安部、银监会等国家部门先后发布的公告称,未经许可,任何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炒汇”,其交易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由此丁某利用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网络炒汇”是境外机构通过互联网络向境内投资者提供的境外外汇交易服务。一般情况下,境内投资者通过信用卡支付或汇款向境外交纳一定数额的外汇作为保证金,就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将保证金放大几十倍甚至百倍进行外汇双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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